秦朝实行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
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其职责是“掌副丞相”,负责监察朝廷百官,御史府为其官署。担任御史大夫的往往是皇帝的近臣和耳目,起着钳制丞相和百官的作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副贰,驻于皇宫,向御史大夫传达皇帝旨意,并向皇帝报告从御史大夫处听取的丞相及百官的情况,起着皇室与政府之间的联络作用。此外,还有侍御史十五人,,职掌“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还负责审阅各地上奏给皇帝的文书。
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不过,秦朝的监察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虽在监督和控制百官臣下方面有所加强,但在协调政治、监督最高决策、制约君权的谏议职能方面有所缺失。例如,秦朝统治者规定“群臣谏者以为诽谤”,按秦律“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总的来说,秦朝的监察制度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监察机构独立性有限:虽然秦朝设立了御史大夫等监察官员,但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丞相和皇帝权力的制约,难以完全独立地行使监察职权。
侧重对下监督,对上监督不足:秦朝的监察制度主要侧重于对各级官员和民众的监督,对于皇帝的行为和决策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决策和行为难以受到监察机构的约束。
法律严苛,缺乏弹性:秦朝法律严苛,在监察实践中,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过重的惩罚,导致监察结果有时过于严厉和僵化。
范围和深度有限:监察的范围和深度相对有限,难以全面覆盖庞大帝国的各个角落和各个层面。对于一些基层和偏远地区的监督可能存在不足。
官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任监察职责的官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监察官员可能会出于私利或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公正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责。
缺乏民众参与:秦朝的监察制度主要依赖官方机构和官员,缺乏民众的参与和监督渠道,难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力量。
这些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秦朝监察制度的效果和作用,也为后世监察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