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助学贷款的基本条件包括: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学生及其家长(或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共同借款人。申请条件包括:
具有本市、县(市、区)户籍。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再向银行提交申请。申请条件包括: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需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贷款额度和申请材料
生源地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可申请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可申请12000元。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学校和银行的规定而定。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等。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学生也可在县资助中心领取申请表,填写基本信息后前往上述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户口簿出示即可,不需复印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由分行统一印制,待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