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二、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三、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会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
四、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五、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六、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大学生助学贷款,特别是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国籍与身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学籍要求: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其他条件: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如高校助学贷款)。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额外条件
对于生源地助学贷款,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额外条件:
户籍要求: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共同借款人条件:
与借款学生的关系: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年龄: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也需在本县(市、区)。
其他: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并需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