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 录取规则是什么

文/陈明彬

高考报志愿,了解所报大学的招生章程是很有必要的,招生章程里面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供参考!

2024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 录取规则是什么

上海海关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海关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邮政编码:201204

第三章 办学层次与办学类型

第四条        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生(学制4年)招生资格。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本科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

第五条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 招生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关稽查、经济统计学、物流管理、国际商务、税收学、法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如报考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报考当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海关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经海关总署及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由各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年度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教学培养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报考海关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关稽查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建议不符合下列身体条件的考生,谨慎填报

(一)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体型匀称;

(二)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0.6(标准对数视力4.8),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残疾。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关稽查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若生源不足,将征集志愿。

(三)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其中,政策性加分不累计且最高不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条      总分相同的录取规则

(一)报考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经济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总分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1.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先比较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比较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比较英语成绩,若再同分,则比较理科选考科目,若再同分,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海南、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广东、重庆、湖南、黑龙江、甘肃、吉林、安徽、江西、广西、贵州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先比较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比较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比较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最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次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按各自顺序分别录取,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录取。

(二)报考非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经济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总分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1.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1)文科考生。先比较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比较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比较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比较文科选考科目成绩,若再同分,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录取;

2)理科考生。先比较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比较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再比较英语成绩,若再同分,则比较理科选考科目成绩,若再同分,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先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合计成绩,若同分则比较数学成绩,若同分则比较外语成绩,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最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次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按各自顺序分别录取;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6500/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学年。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可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本章程及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全过程落实阳光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信访与投诉。

(一)学校接待地点:学校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559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21-28991053

(二)学校网址:https://www.shcc.edu.cn/

(三)学校本科招生网址:https://zs.shcc.edu.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各类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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