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原发证学校的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注明原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毕业证上的学籍号码。
原毕业学校核查盖章。申请被受理后,按照要求到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毕业证遗失声明并保留刊登声明的报纸原件。
刊登遗失声明7天后,到当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开具学历证明,1996年后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按此办法办理。1995年前毕业的学生,由于未实行学籍电脑化管理,因此由原学校开具学历证明。
学生若丢失学位证、毕业证等,学校查实后可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教育部表示,这条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生如丢失相关证书,须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的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应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须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除此以外,学历证明书应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学信网进行电子标注,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教育部强调,在升学、就业及职务晋升等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对学历证明书与学历证书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