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官方微博消息,6月7日,山东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发布2则警情通报:
2024年5月,曹某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一条高考有偿替考的网络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曹某行政处罚。
2024年5月,王某某在互联网平台以发布一条高考代考帖子的形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处罚。
自公安部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来,市南分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
记者从市南公安了解到,近日,某高校学生陈某在社交平台发布一条关于“高考代考”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南分局对陈某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应当对自己的网络言行承担起责任,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实真实性,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网络谣言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