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青海民族大学与波兰波兹南生命科学大学合作举办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于公益性办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中外合作办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