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继续和发展。《共同纲领》中有关国家政治课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之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已被实际生活证明符合中国实际状况,在宪法中被肯定下来;另外通过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规定了过渡阶段的总任务现实这一任务的详细办法和步骤;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它归纳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课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成果和经验,他的颁布实行,对于巩固胜利成果,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起了巨大的历史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