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相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起,申请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的考生,需于每年国庆节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或乡级卫生健康办(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领取并如实填写《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同时乡级卫生健康办要求向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考生的资格审查及公示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考生可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考生须于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前(具体日期以河北2024年高考报名要求为准)将通过县、乡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盖章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交报名点,并在网上报名时进行申请。不按规定参加审核并提交《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的,不在网上报名时申请的,不能享受当年高考农村独生子女加分。
具有河北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增加10分,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河北高校在省内招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考生参加高考,不再享受加分。
申请优惠加分的考生,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有关资格申请表(草表)》交报名点,并在网上报名时进行申请。因填写不实或填写错误所造成的问题,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相关申请,逾期不提交的不再予以审核。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简称“三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需要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向报名点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后,三侨考生到户籍地侨办进行审核;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到当地(户籍地或档案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到户籍地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
2.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要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向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冀教学〔2019〕36号)精神,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县参加高考报名,且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阶段连续3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3.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须按照报名点规定的时间,将经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卫生健康机构审核盖章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交报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