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一年的11月30日以前发送给学生。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规定,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2007年9月新学期开学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14亿元,发放首批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25%以内;(至少获得两次校二等或二等以上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个人申请提交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3份;
2.上一学年学习成绩证明;(两学期成绩单)
3.上一学年大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分;(两学期量化考核)
4.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部门(含乡镇)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5.平时表现鉴定书(德、智、体、美、劳);(第三人称写,辅导员签名)
6.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由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查验后发还学生本人,不再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