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除了落实校长责任,学校应当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等工作。
学校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
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交通安全
1、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
2、不要翻越护栏,不要横穿、猛跑过马路;
3、不在马路边或车辆盲区内玩耍打闹;
4、不要走路时低头听音乐或看书,行走或骑车时不看手机、不听音乐;
5、未满12周岁不使用成人手机开启并骑行共享单车;
6、乘车系好安全带,骑电动车规范佩戴头盔。
学校活动安全
1、不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玩具和能伤害他人的一切工具进入学校;
2、不携带火种进入学校。如打火机、鞭炮等;
3、不攀爬校墙和树木以及危险物;
4、课间文明休息,不做危险性的游戏,与同学和睦相处;
5、课间活动不猛跑,上下楼梯不着急;
6、从学校外出活动要远离建筑工地、道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