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并宣布即日起施行,以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加强普通高校招生管理。
今年9月1日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新规明确,考生户籍属黑龙江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或母户籍落户黑龙江(久居是指出生落户黑龙江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的,可在黑龙江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但是,
2026年起,前述考生中如果具有外省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外省实际就读,应按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如果考生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政策,须由当地省级招考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考机构报名参加高考。
9月6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到,做出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堵住高考报名的漏洞,保证考试公平。
(一)考生户籍属黑龙江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或母户籍落户黑龙江(久居是指出生落户黑龙江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2026年起,考生具有外省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外省实际就读,应按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如果考生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政策,须由当地省级招考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考机构报名参加高考;
(二)考生父或母属黑龙江市(地)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的;
(三)市(地)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的;
(四)考生父母一方为驻黑龙江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的;考生父母双方为黑龙江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黑龙江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黑龙江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黑龙江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黑龙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的(父或母原户籍为黑龙江),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黑龙江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黑龙江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黑龙江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黑龙江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黑龙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或本人落户黑龙江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黑龙江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黑龙江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八)非黑龙江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黑龙江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黑龙江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黑龙江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