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出,广大考生正在调整状态、从容有序备考,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受经济利益驱使散布涉考虚假信息、贩卖制造焦虑,甚至实施诈骗、诱导考生考试作弊,严重扰乱考试招生秩序。为此,教育部结合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做到诚信考试。
案例1:组织高考作弊,逃不过法网恢恢
2020年高考前,考生朱某某伙同温某(另案处理)商议在考试中组织作弊,由朱某某提供试题,温某负责寻找“枪手”,共同出资付“枪手”做试题费用。考试期间,朱某某将手机带入考场,拍摄考试卷子传给“枪手”,“枪手”作答后发答案给考生抄袭。参与者和组织者都被迅速抓获。考生朱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对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不要一时糊涂,抱憾终生。
案例2:“李鬼”终难变“李逵”,以身试法不可行
某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统考中,两名舞弊人员找了一名大学生,为一名考生进行替考,被警方抓获。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替考大学生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一些新技术手段逐步被用于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防替考等舞弊行为。教育部指出,考试虽可贵、诚信价更高,不要相信不法分子的蛊惑,以免上当受骗,更不要心存侥幸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身试法终将“自食恶果”。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有作弊、替考情形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组织作弊、替考情形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