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学院2023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文/丁雪竹

河西学院2023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河西学院。学校代码:10740。

第二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专科等多层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第四条 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专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为河西学院。

第五条 学校注册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环路846号;医学校区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4号。邮政编码:734000。

第六条 工作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和甘肃省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研究和制定招生有关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

(一)根据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办学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二)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学校将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发布招生专业。

(三)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生源。根据各省份报考生源状况,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适当使用。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河西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在省招生委员会及招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

(二)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5%。

(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考生依次按数学、理综、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综、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中职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综合素质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3+3”、“3+1+2”模式省份,录取方式按照各省份发布的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相关招生录取政策实施。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某些专业投档线上符合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四)学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方式按照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相关政策实施。

(五)助产学专业只招女生,不建议男生报考。其它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同意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甘肃省招生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招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具体要求以《河西学院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八条 各省考生录取批次、规程,依照生源所在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

第十九条 2023年我校继续进行对口支援-联合培养学生的招生,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具体见“河西学院2023年招生来源计划表”(最终计划以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联合培养学生受招生专业的限制,原则上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学生按照“1+2+1”模式(生物科学专业、历史学专业)和“3+1”模式(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进行培养。“1+2+1”指学生一年级和四年级在河西学院学习,二、三年级在复旦大学学习。“3+1”指学生1-3年级在河西学院学习、4年级由河西学院与复旦大学联合完成相应教学培养任务。联合培养学生由河西学院在按计划招录的学生中根据学生思想政治、专业成绩、交流沟通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秀者方可选送复旦大学进行参加联合培养学习。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联合培养毕业条件的学生,其获得的河西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与复旦大学联合培养”字样,并加盖复旦大学印章,同时在其学历电子注册中注明联合培养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培养本科学生的具体事宜按照《复旦大学和河西学院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甘发改[2016]1133号),按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收取,其标准为:文科类3800元/生/年、理科类4000元/生/年、工科类4400元/生/年、艺术类6500元/生/年、体育类4000元/生/年、外语类4300元/生/年、医学类4600元/生/年;本科预科生一次性15000元/生;住宿费900元/生/年(不含卧具购置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普通中外合作专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健全了以“奖、助、贷、勤、补、减”为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的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浩廉奖学金、“詠仪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及其他单项奖学金等。资助措施有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办公室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西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河西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河西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936-8283598 8282028

招生热线:0936-8282022

河西学院官网:https://www10.hxu.edu.cn/

河西学院招生网:https://zsw.hx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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