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卷面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
烈士子女,加10分;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
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
凡符合以上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地(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中阶段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可由招生学校申请,在征集志愿时降分投档,降分最多不超过20分。
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2)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