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免役法是熙宁四年(1071)正月颁布的,开始在开封府界诸县实施。其主要内容为:
(一)衙前重役和承符、散从官、弓手、典吏等役,不再由上四等乡村户轮差,而是改为雇募第三等以上户充当,随役之轻重而定报酬之多寡;
(二)耆长、户长等仍由第一、第二等户轮差,为期1年。作为报酬,应役期间免纳役钱15贯;
(三)凡是此前按规定依次充差役的第四以上户,既不再服役,就要依其资产交纳免役钱。城镇居民户分为十等,上五等户从前没有差役负担的,按其资产减半出钱,称为“助役钱”。官户从此不再享受免役特权,也要按户等或财产减半出钱。女户、寺观户、单丁户与未成丁户等,三等以上户也要按其资产减半出钱。
(四)根据“以一州一县之力供一州一县之费,以一路之力供一路之费”和“诸路各从所便为法”的原则,各地自行确定役额人数,预算役钱收支数量。另外新规定,除足用的雇值之外,为防天灾人祸,各地可额外多取2分,称之为“免役宽剩钱”,以备不时之需。
①均输法、宋由于设立转运使,造成运转不灵,耗费财力。新法主张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减少财政支出,限制商人牟利,以稳定经济。
②农田水利法、由政府计工料,按民户等第出资兴修水利,抑制土地兼并。
③青苗法、青黄不接时,政府低息贷给农民款,抑制土地兼并和利贷。
④均税法、清查耕地,标明亩数,优劣以定赋税,使岁入有保证。
⑤免役法、由政府募役,改变按户轮流当差办法。费用由主户按等第负担。
⑥将兵法、将黄河流域战区驻军分为几个或十几个单位,设将并训练军士。
⑦保马法、在京东西,河北、陕西等地,由义勇或保甲养马,以利征用,受政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