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生是指中国由某些中等学校推荐保送,经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同意,免予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而直接录取入学的学生。
1958 年对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工农干部等曾试行保送高等学校的办法,翌年即停止。1985 年教育部组织试行新的招收保送生办法。
198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规定》,规定面向全国或大区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当年确定为北京大学等 52 所),其招收数量最多不应超过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可在本地区范围内招收中等或中等师范学校保送的学生,其数量不应超过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 10%。
外语学校可向有关外语院校及其他可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外语专业保送一定数量的应届毕业生;可实行保送的中学及中等师范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会同普通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实行保送的中学及中等师范学校推荐保送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应超过该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 5%和 2%。
普通高中生得到保送上大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由具备保送资格高中推荐保送:
1、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的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的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的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5、在高中阶段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6、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公安英烈子女。
7、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6部(局)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即曾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
8、符合公安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公安英烈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