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第一年每月津贴7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820元;若两年后晋升士官,领取工资,下士约4500元左右,中士约5400元左右,上士约64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约7400元左右。各地区因为艰苦环境不一样,略有不同。
2、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家庭优待金,城镇籍义务兵标准为每户每年12000元-15000元,农村籍义务兵每户每年4500-6000元;
3、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这个各地区也略有不同。
4、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部队按每年4500元,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年2000元,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家属一般在新兵入伍满6个月就能拿家属优待金,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具体标准各地不一。
具体要求:
1、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
2、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3、对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4、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各省(区、市)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目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省(区、市),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5、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