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唱(声乐类)
1.音乐类专业考试考查目标
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曲目,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语言、歌唱状态和音乐的表现能力等;
2.音乐类专业考试内容与方式
考生在本省说明规定的《演唱作品曲目库》中自选3首歌曲备考,现场在备考的曲目中随机抽取其中1首歌曲进行演唱。
3.音乐类专业考试要求
(1)考生必须从本省说明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择歌曲备考,美声、民族或通俗不限;
(2)考试时自报曲目名称及作者,只报考号,不得透漏姓名等信息。
(3)考试时考生必须背谱演唱,不得自带伴奏,由考点统一提供伴奏。
(4)考生着装需得体大方,对是否着演出服不做要求。可淡妆,不提倡浓妆。
(5)中国歌剧选段及外国歌剧咏叹调不可移调演唱,否则将酌情予以扣分处理。
(二)演奏(器乐类)
1.音乐类专业考试考查目标
通过考生所演奏的器乐作品,测定考生正确的演奏方法、技术水平及音乐表现力等。
2.音乐类专业考试内容与形式
考生在本省说明规定的《器乐演奏曲目库》中选2首曲目备考,现场随机抽取其中1首曲目进行演奏。考生背谱演奏。
3.音乐类专业考试要求
(1)考生在本省考试说明规定的曲目表中自选曲目2首备考。
(2)除了钢琴外,乐器自备,但不得自带伴奏或伴奏CD。
(3)考生着装需得体大方,可淡妆,不可浓妆。
(4)考试时自报曲目名称及作者,只报考号,不得透漏姓名等信息。
(5)考生须背谱演奏,演奏的乐曲速度不得低于曲目规定的最低速度要求,
音乐类专业考试时长不超过5分钟。
(三)视唱
1.音乐类专业考试考查目标
音乐类专业考试考查考生的读谱能力、乐谱内容理解能力、音乐表现力等。
2.音乐类专业考试内容与方式
8小节五线谱单声部乐曲,现场抽题视唱。
3.音乐类专业考试范围
无调号的自然大、小调式,和声、旋律小调式及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2/4、3/4等拍子;节奏型包括均分、附点、后附点、切分、三连音及含有休止、连线等组合。
4.音乐类专业考试要求
(1)考试时,向评委报所抽题号,不得泄露个人姓名信息;
(2)当主考老师在钢琴上弹出视唱曲的第一个音后,考生按照试题要求,唱名清晰地划拍或击拍视唱。
(1)音乐类专业考试A等(90-100分)
声音条件好,音质纯净。有良好的科学发声方法,喉咙松弛,喉位稳定,有气息支撑。音准好、节奏准确、吐字清晰,演唱作品程度较难,能准确地掌握作品的风格,具有很强的艺术表现力,形象气质佳。
(2)音乐类专业考试B等(80-89分)
声音条件较好,音质纯净。有较好的发声方法,喉咙松弛,喉位稳定,有气息支撑。音准、节奏无误,吐字清楚,演唱作品程度较难,能较准确地掌握作品的风格,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形象气质佳。
(3)音乐类专业考试C等(70-79分)
声音条件一般,接受过科学发声训练。无发声障碍问题,喉咙较松弛,喉位较稳定,有一定的气息支撑。演唱作品完整,音准、节奏较准确,吐字较清楚,能演唱中等难度的作品,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形象较佳。
(4)音乐类专业考试D等(60—69分)
自然嗓音条件尚可,演唱方法基本正确。音准、节奏、吐字尚可,能演唱难度较小的作品并基本掌握作品的风格,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形象气质一般。
(5)音乐类专业考试E等(59分以下)
自然嗓音条件较差,演唱方法不正确,演唱作品不完整。音准差、节奏不准确、吐字不清楚。作品风格把握较差,表现力一般,曲目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