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朝
1、中朝(内朝):由皇帝亲信近臣(侍从、秘书)构成(这些人身份低微,被皇帝破格使用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国家政治中枢的决策,导致由丞相、御史大夫为首所构成的官僚机构成了“外朝”,被拒于政治决策之外,削弱了相权,加强了君权。
2、刺史制度:汉武帝时代,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称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以监察地方政治,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二、隋唐
1、三省六部制
☆内容:中央的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分别负责起草诏令、审议和执行。尚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作用:
三省之间相互牵制和监督,相权一分为三,分散了相权,加强了君权。
三省六部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相互合作,提高了中央机构的行政效率。
2、科举制:隋唐以后,科举制成为主要的选官制度。科举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吏,隋炀帝时,政府开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唐、宋、元各朝继承并完善了科举制。
☆评价科举制:
进步性:a.科举制度破除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情形,保证了专制政府行政人员的来源,有较高文化素养的士人从政,为行政效率的提高创造了条件。b.这种制度也促成了普遍持久的读书风尚,有益于社会重学风气的形成。c.以严格的考试作为选官方式,从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局限性:考试的科目及内容,大都不出儒学经义的范围,特别是明清八股取士,被选拔的多是缺乏进取精神和创造意识的人。科举制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选官方式,其实是一种将“天下英雄”诱入掌权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中的制度。
三、宋朝
1、设立中书门下作为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2、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3、设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了宰相财权;
4、设枢密院掌军政,分割了宰相军权。
四、元朝
1、中央:设中书省作为行政机关,替代三省,直接领六部,行使宰相职权;
2、地方:实行行省制(行中书省的简称),加强了中央集权,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国外历史知识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民法大全》(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
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权利受限
性质:罗马法是欧洲历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影响:维护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反封建和
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影响深远的原因:
1.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2.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3.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5.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