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考报名考生户籍属黑龙江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黑龙江省(久居是指出生落户黑龙江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
(二)高考报名考生父或母属黑龙江省市(行署)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省的;
(三)市(行署)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省的;
(四)考生父母一方为驻黑龙江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省的;考生父母双方为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户籍在黑龙江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且户籍落户黑龙江省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3-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黑龙江省2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江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黑龙江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六)高考报名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黑龙江省),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黑龙江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黑龙江省2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江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黑龙江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黑龙江省的(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黑龙江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江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八)非黑龙江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黑龙江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江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黑龙江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黑龙江高考报名时,考生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往届生还须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已被普通高校录取而未报到或报到后退学的考生,高考报名时必须上交有关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提供退学证明。
随迁子女考生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高考报名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稳定住所证明。高考报名考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我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监护人就业证明。监护人在我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