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该改革的导火索是“缇萦救父”这一事件,文帝感其德孝遂于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令:
(1)除肉刑
(2)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是古代一种耻辱刑;钳,指颈上套着铁圈刑具;城旦舂是一种徒刑,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3)改劓刑为笞刑三百
(4)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
(5)改斩右趾为弃市刑
意义: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弊端很多(局限性):
(1)扩大了死刑范围。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出现变相死刑。劓刑、斩左趾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造成“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后果。
汉代的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代灭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以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决定了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改为徒刑和身体刑。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颁布诏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的方法和制度。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的发展趋势,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