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报名工作拟于2023年4月统一进行,具体工作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2.补报名对象:
(1)报名参加2023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但未被录取且符合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
(2)符合报名条件第(一)条第1项,学籍在2022年10月报名后至2023年补报名前转入福建省的应届毕业班学生。
(3)符合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但因特殊原因错过报名的其他人员。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归入考生的报考资料。
(二)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负责考核的学校或单位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教育部、省招委会及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福建省户籍且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福建省。其中,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须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2、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属于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库区移民、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报考人员户籍于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入福建省。其中,应届毕业生须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3、因投靠父母一方,报考人员户籍于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入福建省,同时被投靠人须具有福建省户籍且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福建省。其中,应届毕业生须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被投靠人虽具有福建省户籍但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不在福建省的,按第4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