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十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
第十三条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考生。
第十五条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除飞行技术专业和国防生外)。
第十六条报考艺术类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合格证。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总成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成绩)文理科统一排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由高至低录取。
第十七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语、设计学类、金融学类、飞行技术专业和国防生各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德语专业要求英语或德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限制。
第十八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方案。其中: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理科一门限选物理且等级为A,另一门限选化学或者生物且等级为A;文科一门限选历史且等级为A,另一门不限且等级为A。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安排专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详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当地公布的招生章程。
①不限选考科目:
社会科学试验班(含经济学、行政管理、英语、翻译、德语、法学)
设计学类(含绘画、视觉传达设计)
②物理(必须选考):
工科试验班类(信息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信息对抗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磁场与无线技术、交通运输、软件工程)
工科试验班类(航空*航天类)(含材料科学与工程、纳米材料与技术、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飞行器动力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工程力学、机械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微机电系统工程、工业设计、生物医学工程、车辆工程、交通运输)
工科试验班类(国际通用工程学院)(含机械工程、航空航天工程)
工科试验班类(医工交叉试验班)(含生物医学工程类)
理科试验班类(中法工程师学院)(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
理科试验班类(高等理工学院)(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航空航天类、机械工程、生物医学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纳米材料与技术、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飞行器动力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飞行器制)
理科试验班类(含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金融学、经济统计学、能源经济、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工商管理、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应用物理学、核物理、化学、应用化学、分子科学与工程、空间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化学生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