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达到成都理工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成都理工大学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以加分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除日语专业外,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且每个专业有多门采用英语或采用英、汉双语进行教学的课程,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英语、翻译专业仅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要求加试口语。
第十七条 成都理工大学普通类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建筑学、土木工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学制5年,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新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不合格者,根据其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调整到其它专业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