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符合调剂的,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符合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投档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同投档成绩、同为少数民族的,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或相关选考科目)、外语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后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第六条 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文化分(含省级生源地政策性加分)排序投档和录取。
文化分相同的,按专业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的,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择优录取;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或相关选考科目)、外语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后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投档及录取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音乐与舞蹈学类、美术学类专业在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排序投档和录取。
专业分相同的,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择优录取;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或相关选考科目)、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后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投档及录取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综合分排序投档和录取。综合分计算办法为: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
综合分相同的,按专业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的,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择优录取;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或相关选考科目)、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后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投档及录取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等教育部规定专业外,认可各省级生源地的政策性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