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云南艺术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与监管下进行。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浙江、山东、江苏、湖北、福建、辽宁、广东、河北、湖南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云南艺术学院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云南艺术学院根据在各省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具有未录满专业的报考资格,可在相应专业中进行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