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严格执行“郑州工商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郑州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郑州工商学院提档比例按照各招生省(区、市)政策执行。郑州工商学院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录取考生。当遇到考生成绩相同时,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郑州工商学院各专业录取无单科分数和志愿分数级差要求,郑州工商学院认同各招生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郑州工商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各专业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限,但考生入校后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郑州工商学院进行校考的招生省(区、市),使用校考成绩;郑州工商学院未进行校考的招生省(区、市),采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