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投档时,在安排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录取标准的考生,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取。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置分数级差。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或首选科目)按投档成绩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第十七条 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的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