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周口师范学院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周口师范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周口师范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周口师范学院录取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周口师范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周口师范学院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投档成绩相同时,河南省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区、市)按语文、数学、外语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浙江、山东、辽宁、河北、福建、江苏、湖南、湖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规则的前提条件下,依照周口师范学院对应专业类别录取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