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考试院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对残疾考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新疆科技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新疆科技学院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新疆科技学院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批次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 新疆科技学院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各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同分考生的录取规则如下: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新疆科技学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比如: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考生所填报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的,需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七条 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进档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的,将由新疆科技学院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且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满足填报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新疆科技学院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新疆科技学院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新疆科技学院根据专业志愿、高考成绩、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新疆科技学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疆科技学院各专业限考生的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新疆科技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新疆科技学院据此制定的《新疆科技学院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新疆科技学院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新疆科技学院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