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重庆财经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贯彻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重庆财经学院录取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七条 重庆财经学院在调档和安排专业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项目和分值。重庆财经学院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依据。
第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重庆财经学院按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重庆财经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若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管理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调剂的有关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