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南京体育学院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在填报我校志愿时,须符合所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并提档,按“专业清”规则执行各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和体能训练专业按照各省政策规定提档,除山西省外其他各省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体育成绩更优者;山西省进档考生按体育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体育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更优者。休闲体育专业录取按照江苏省对口单招政策执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表演和舞蹈表演专业必须取得校考合格成绩(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进行录取的省份考生须取得对应省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按各省有关政策规定提档,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新闻学专业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其它专业依次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南京体育学院各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