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淮阴师范学院。
第十四条 学生需参加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并取得有效的高考成绩。
第十五条 淮阴师范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淮阴师范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结论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淮阴师范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淮阴师范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规范录取。
第十七条 淮阴师范学院只承认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执行的加分政策,不再单独认定其他加分规定。
第十八条 淮阴师范学院在江苏省按照首选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分开公布招生计划,考生按专业组报考志愿,淮阴师范学院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录取。其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所属地区高考改革方案规定录取,剩余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地区按既有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淮阴师范学院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投档生源不足,则对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进行录取或者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提取其他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对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艺体类统考进档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体类统考招生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