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录取原则: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新高考的省份录取相关原则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招生对象: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我校依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者,我校原则上不退档。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我校招生专业(方向)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等问题。
第十条 专业安排: 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的方式安排专业,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当第一志愿无法满足时,将满足考生所填报的其他专业志愿。实施新高考的省份专业安排原则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除特殊注明的专业语种外,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请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 应往届与男女比例: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部分专业要求
1.报考外语类专业,外语(英语、日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10分;
2.报考网络与新媒体专业,数学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0分,语文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0分;
3.报考汉语言文学、新闻学专业,语文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10分;
4.报考城乡规划、建筑学、广告学专业的考生,建议有一定美术基础。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文化成绩认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试成绩。
2.专业成绩认定:学生参加所在地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的考试成绩。
3.各专业录取办法: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省市规定了某个专业的录取原则或投档原则,按其规定执行。
4.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女生身高原则上不得低于1.60米,男生身高原则上不得低于1.70米(专业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入学后,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处组织,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