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我院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组)志愿须满足我校在该专业类(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