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四川文理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四川文理学院招生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录取机制,按照当年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四川文理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 四川文理学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预录的主要依据。投档时,四川文理学院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八条 四川文理学院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限定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四川文理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四川文理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四川文理学院对报考四川文理学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2.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四川文理学院将根据考生的志愿填报情况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相近专业,但调配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四川文理学院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艺术与体育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均需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关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对应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举行的艺术、体育类统考(由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或联考(由部分高校联合组织)成绩,文化成绩是指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
2.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投档考生中以“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计算方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若专业成绩仍相同,依次按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3.所有艺术体育专业文理兼收,具体招收科类和计划数以生源地官方公布的为准。
4.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
第二十三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份,四川文理学院按照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采用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按“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只能在四川文理学院同一专业组内调配;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四川文理学院按照各省同分排位规则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四川文理学院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资格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四川文理学院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属公费师范生入学后,四川文理学院将按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规定进行师范专业面试。面试不合格者,四川文理学院将其调整到同批次普通类非师范专业。
第二十六条 按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入学后,统一学习所录取专业类的通识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在一年内根据学习成绩、综合表现、专业教学容量、人才需求和学生兴趣及志愿情况等因素进行专业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