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考生报考情况执行志愿投档确定投档比例。
第二十条 不设学校志愿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学院根据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的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第一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再依次进行后续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照专业计划实施录取。录取时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如与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规则不符,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可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以包含附加分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新生录取信息在各省招办审核确认后通过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内已投档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与我院公布的电话联系确认录取,未确认的考生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