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专业投档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根据生源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之后为平行志愿,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三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按“分数优先”原则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我院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录取或补报志愿,直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根据省招委会有关规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70%);河北、河南、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投档方式投档,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