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生源省(市、区)相关政策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实行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凡报考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的考生,按下述原则进行录取:(1)湖南省考生:按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2)湖南省外考生:若生源省是按综合总分(专业和文化的综合总分)投档的,则按生源省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若生源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是按综合总分(专业和文化的综合总分)投档的,则参照湖南省录取规则执行,即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分别达到本省所确定的本批次专业和文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 ×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依综合总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综合总分相同则参照语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参照数学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数学成绩仍相同,则参照英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新生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入学必须按学费标准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的新生将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新生,准予注册和取得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展汉、英教学,除英语外,不宜其它的外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