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
第十条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投档录取政策。
第十一条 非艺术类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无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 作退档处理。
学校在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辽宁省、河北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招生各专业选考科目的具体要求,以上述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具体投档录取原则按上述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进档考生,按所在省(市、自治区)投档政策录取;不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都合格的情况下,按所在省(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
对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市、自治区),我校遵循以下同分排序规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总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如高考文化总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中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成绩(理科综合成绩)等单科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