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考生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相关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成绩,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学校2022年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遵循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进行录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艺术类投档政策,我校则按文化成绩达线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体育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体育类专业测试成绩,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政策规定,我校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语文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美术设计类、编导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若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有权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鉴于教育部、各省(市、区)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省(市、区)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区)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