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二条、报考宜春学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在上级政策允许范围内,由学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同批次、同类型的其他适合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无可调剂专业,则作退档处理。相关艺术类专业同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1.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发音器官无缺陷,无色盲、夜盲。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要求考生无表达障碍,无色盲、夜盲。
2.美术学与设计学类、动画以及书法学专业考生必须无色盲、色弱。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文史、理工、艺术、体育和运动训练单招等分类录取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文科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理科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专业,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则按以下排序方式择优录取:
(1)“3+3模式”省份的“不提科目要求”专业,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3+3模式”省份考试科目有相应要求的,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3+1+2模式”省份首选科目要求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和“仅历史”专业,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3+1+2模式”省份首选科目要求为“仅物理”专业,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或校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进档后按以下原则录取:
(1)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2)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3)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3、个专业计划通用,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兼顾考生个人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投档,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4)动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投档,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5)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6)舞蹈表演(体育舞蹈)、舞蹈表演(健美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艺术类专业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3.体育类专业,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对进档考生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总分)×70%×10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100;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4.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宜春学院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报考宜春学院考生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生源省份政策允许范围内,学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降分录取,或将计划调剂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第十六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必修课以修读英语为主;高考应试日语者,公共外语必修课可申请修读日语;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俄合作项目,专业公共外语必修课为俄语。
第十七条、学校预录取情况在本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