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德州学院。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实施高考改革省(市)按照相关省(市)录取实施方案执行。
其他省(市、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若无法满足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文化总分、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将其调剂到相应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可办法:
对于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均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山东省本科考生:德州学院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体育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舞蹈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面向山东省招生的音乐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
(1)对进档考生,体育类本科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对进档考生,美术类本科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3)对进档考生,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等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外省本科考生:对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等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美术类专业,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面向河北省、湖南省招生的舞蹈学专业使用该省的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招生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进档考生、按该省统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德州学院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俄语或日语。
第二十一条 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德州学院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德州学院根据相关政策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或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德州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