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山西工程技术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具体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如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排序办法按照生源地相关规定执行。报考我院“艺术与科技”专业的山西省考生,我院认可山西省艺术类专业统考美术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山西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为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之和。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对外语语种原则上不限制,但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对口升学和专升本只在山西省内招生,按照山西省高等山西工程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业类别和专业分数线从高到低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院长姜俊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