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太原科技大学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太原科技大学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专业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可以提供英语、日语、德语的外语语种教学。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艺术省统考或联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合格线,依据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文化成绩并列,则按艺术成绩择优录取;太原科技大学在非新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只招收艺术(文)考生。
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太原科技大学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