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
1.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进行录取。
(1)按专业(类)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
(2)按学校(或专业组)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按投档成绩高低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如出现专业志愿人数多于计划数,且考生投档成绩和志愿顺序均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低顺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再相同将依次比较单科成绩。
2.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执行相关省(市、区)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
3.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照其省(市、区)的规定的录取。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