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学校招收新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江苏省考生进档后依次按照投档成绩、选考科目等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审核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