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德、体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分数及专业分数(艺术为统考成绩、体育类为术科成绩)为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在山东、海南、河北、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省(市)的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第十二条 普通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规则,优先录取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分数高的学生,如还相同,则按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外语科的顺序比较成绩,择高分录取。
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出档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专业已录满的,则作退档处理。
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