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在招生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且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一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二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根据在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为105%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投档后一般不予退档。
第十三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招生类型。除内蒙古自治区外,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四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总分(实考分数)相同考生,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参考专业志愿顺序,若志愿顺序相同,
(1)未实行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
(2)“3+3”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中的最高成绩。
(3)“3+1+2”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的最高成绩。
第十六条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